close

楚天金報訊 圖為:2013年10月10日,捐髓當天的柴國平 (資料圖片)
  圖為:2013年10月7日,柴國平(右)註射完第一針動員劑
  (資料圖片)
  □本報記者高琛琛 通訊員章晟
  引起爭議的微博,是在怎樣的情況下發出來的?按國際慣例,患者和捐獻者之間信息應是“雙盲”,李女士又是如何知曉捐獻者的具體信息的?自己被患者在網絡上“索捐”,當事志願者為何仍答應幫助對方?帶著諸多疑點,記者一一採訪了事件當事人。
  患者李女士:
  一時衝動 發了微博很抱歉
  “發這條微博後,我很快就後悔了。”前晚,記者聯繫上正在上海一家醫院治療的當事患者李女士,她在電話中對記者如是說。李女士稱,她這條微博被上百網友轉發,不少人呼籲捐髓者儘快“現身”。她意識到,這樣做會給對方帶來很大壓力,幾天后,她將該條微博刪掉了,並對曾幫助過她的這位捐獻者表示“非常抱歉”。
  今年33歲的李女士,在2013年5月底被確診患有白血病。幸運的是,她很快找到了合適的配型。2013年10月,她接受了骨髓移植。但是近日,李女士的病情再次惡化。“最近一直在便血,醫院嘗試輸入我父親的淋巴細胞進行治療,但效果不太好。”李女士說,醫生告訴她,曾與她配型成功的造血乾細胞供者,才是最好的供體。“我當時一時衝動,就發了微博。”李女士說,後來在刪掉該條微博後,她通過所在醫院向中華骨髓庫提交了申請。
  據悉,李女士也是一名中華骨髓庫的志願者,於2004年入庫。
  按照國際慣例,骨髓捐獻的供者與受者應是“雙盲”狀態,即不知道對方的任何信息,李女士如何知道對方的姓名、省份等信息呢?對此,李女士表示不願多談,只稱是自己經過多方打聽後得知的。
  志願者柴國平:
  若體檢通過 願再幫她一把
  在李女士通過正規渠道提出申請後,上月27日,中華骨髓庫專家委員會專家討論後一致認為,李女士目前還處於移植後的排異期,暫不符合移植要求。同時,為了保護捐獻者,根據規定,兩次捐獻的間隔至少需要3個月,也意味著最快也要到本月10日後,才可對捐獻者進行採集。
  不過,鑒於患者病情危急,本月3日,中華骨髓庫向湖北分庫下達採集淋巴細胞捐獻前體檢通知書,要求先通知志願者準備體檢,如體檢合格,時機一旦成熟,隨時可向患者輸入志願者的淋巴細胞。
  李女士要找的志願者,就是湖北荊門人柴國平,也正是他,去年10月10日,已為李女士捐獻過一次造血乾細胞。
  據瞭解,今年46歲的柴國平,這些年一直在福建跑貨運。因為年齡偏大,恢復速度較慢,近3個月來,他覺得身體一直還沒緩過勁兒來。“總覺得身體發虛,不舒服。”他說。
  柴國平說,在3日接到中華骨髓庫湖北分庫的通知後,他沒想別的,只是擔心自己體檢不能通過。他表示,若體檢順利,他願意再幫李女士一把。
  ■ 聲音
  不要綁架志願者愛心
  在武漢19中學工作的美女老師郭卉,剛剛經歷了兩次捐獻。一次是在去年8月26日和27日,郭卉捐出438毫升造血乾細胞,輓救上海一名年輕媽媽的生命。同年11月26日,卡著三個月的坎兒,郭卉再次為同一人捐出100毫升淋巴細胞。郭卉被網友譽為“最美80後教師”。“我相信,絕大多數志願者在身體允許的情況下,都願意向自己曾經幫助過的人伸出援手,但患者的這種‘點名’方式實在太不理智。”郭卉說,輿論的壓力,讓志願者有一種“刀架到脖子上”的尷尬,違背了志願者出於愛心的無償、自願捐獻原則。
  郭卉說,她首次捐獻後身體一直較弱,吃中藥調理了很長時間,還耽誤了一段時間工作。第二次捐獻時間僅間隔了3個月,她身邊很多朋友都不理解,甚至還有些網友留言問:“這姑娘到底拿了多少錢?”她表示,她作出這一決定是自發的,是經過了深思熟慮的,她可以說服朋友,可以無視某些網友的猜測,但若是被迫去做,志願者的愛心就成了被綁架的對象。
  華中科技大學光學與電子信息學院的學生馮盤龍,也曾捐髓救人。他認可郭卉的觀點。他表示,若有需要,自己也願意二次捐獻,但希望患者通過正常渠道申請。
  ■ 觀點
  勿以道德名義“逼捐”
  中華骨髓總庫管理中心主任洪俊嶺表示,患者心情可以理解,但點名“索捐”不可取。“患者的急切心情,可以理解,但是,造血乾細胞捐獻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體系,有其固有的運行規則,這個規則是保護捐受雙方利益的。”洪俊嶺說,他反對在公開平臺上點名道姓地求助,這會傷害到捐獻者隱私。“患者的衝動行為,或許可得到捐助者的理解,但也有可能適得其反。”洪俊嶺稱,捐獻機制是暢通的,如果因病情需要再次捐獻,患者完全可以跟骨髓庫聯繫,該庫可以無償幫助到位。
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、法學博士李棟副教授表示,從法律層面來判斷,志願者對患者的捐贈行為屬於公益行為,是自願的、無償的,他們是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,志願者對患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,即使志願者在最後一刻反悔,也不存在違約問題。在道德層面,也不應該苛責志願者,相反要鼓勵願意入庫、願意捐贈的善舉,尊重當事人選擇的權力。若網民以“道德”的名義“逼捐”,如果對方正處於身體不適或其他不便的情況下,這種行為可能使對方喪失維護身體健康的權力。目前,我國在捐贈方面的法律條文幾乎是空白,如何保護捐獻者等問題,仍需捐贈制度進一步完善。患者在網絡公開志願者信息的行為,屬於民法中的侵犯名譽權,志願者可以對此追究,但若志願者放棄就不構成侵權,這一決定權在志願者手中。
  (原標題:圖文:專家:勿以道德名義逼捐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tmwton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